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机动车炸街、广场舞扰民、地铁内手机外放声音等都可能被罚款!《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法规案拟于2026年10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表决。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市政工程夜间作业要“限时”
征求意见稿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划定方案,明确划定标准、完成时限、动态调整等要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案划定、公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区域范围。
针对特殊活动期间噪声管控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市级以上庆典或者运动会等特殊活动期间,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活动主办部门可以会同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3日向社会公告。
针对市政工程夜间作业问题,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建设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港务、林业和园林等项目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3日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但也应遵守特殊活动期间噪声活动的时间、区域限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相应的罚则。
机动车炸街可罚千元
征求意见稿还对日常生活中多类较突出的噪声扰民问题进行了规定。比如,机动车炸街扰民问题,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等应当合理控制噪声,避免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道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噪声污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医院、学校、居住区周边道路以及群众投诉集中路段列为严管区域,并通过声学监测识别、电子监控等设备对机动车轰鸣行为进行取证。
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故意轰鸣、疾驶排放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驾驶人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罚。
商业经营扰民可罚20万元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违反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在地铁内电子设备外放最高罚千元
针对公共场所活动噪声扰民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是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街道、广场、公园、医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等娱乐、健身活动的,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响设备、朝向、音量大小等规定,使用耳麦、定向声技术等方式,避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使用音响等外放设备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在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内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时不得外放声音。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司乘人员应当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责任方面,违反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广场舞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在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内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经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司乘人员劝阻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给予警告,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噪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方式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于两个小时内到场核实处置。
如何提建议?
10月15日前点击填报链接填写意见,也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填报链接:https://zhrd.rd.gz.cn/zhlf/#/manage?id=20260915c756917412af4702ab7db293
信函寄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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