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15: 云山论见
  • 媒体视角

      就新闻中所涉及的产品而言,明显存在的化学成分与“纯植物萃取”不符,视频中宣称的无副作用、无不良反应与实际可能发生的皮肤腐蚀和致癌实际不符。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对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新闻中的“一洗黑”虽然的确实现了“一洗就变黑”的功效,却在产品成分、制法等方面存在明显虚假夸大行为。  ——检察日报:《警惕短视频广告打“擦边球”》    当前,一些地方的家庭农场发展遇到了困难,有的是自身经营规模过大、土地流转过快,有的是地方政府拔苗助长、人为“垒大户”。从经济学角度看,家庭农场经营的规模并非越大越好。其规模要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相匹配,确保既充分发挥全体成员的潜力,又避免因雇工过多而降低劳动效率……  ——经济日报:《家庭农场不能以规模论英雄》    此次统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针对统计数据造假顽疾久治不愈的现状……突出强调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依法追责。修正案获得通过后,必能对热衷数字政绩游戏的领导人员起到威慑警示和政绩导向的积极作用,促使其在严肃刚性的法律责任面前循规蹈矩。  ——北京青年报:《以严厉追责挤干统计数据“水分”》  ◎木木 辑

  • 对新生“录而不读”应保持克制与包容

      热点观察  近日,湖南大学研究生院的一则公示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公示称,有部分研究生新生因个人原因申请放弃入学资格,另有少数新生逾期未报到,共计69人,该院将取消这69名新生入学资格。据了解,这种“录而不读”现象在我国其他一些高校也屡见不鲜,而我国的法律法规目前对高校新生的这种行为还没有相关制约条款(《法制日报》10月9日)。  “录而不读”现象早已有之,尽管也曾引发争议,但主管部门还是保持了极大的宽容和克制。当然,这次“湖南大学69名研究生新生放弃入学资格”事件,与过往案例有明显不同。一者,“弃读”人数较多;再者,“被放鸽子”的是一所重点高校。受此事触动,将“录而不读”学生列入“失信名单”的呼声再次出现,并且声调明显比过去要高。  的确,新生“录而不读”会给相关高校和导师造成极大困扰,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名额招不满。此外,还干扰了招生秩序、浪费了教育资源。可即便如此,就真的有必要、有理由以立法形式惩罚那些“失信”学生吗?换言之,我们真的没有其他办法来最大程度降低这一现象的负面影响吗?要知道,动辄为此“拉黑”“开罚”,势必会加重学生们的义务,限制其多元选择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权利。  需要厘清的是,所谓“研究生录取通知”,从本质上看更像是一种“邀约”而非“契约”,学生决定“放弃就读”并不构成直接的失信、违约。研究生招录,就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高校可以选学生,学生当然也可以选学校。事实上,只要适当调整招生流程,“录而不读”的负面效应完全可以降到最低。比如说,可以强化“新生报到”环节之前的意愿确认沟通,对空出来的“名额”及时调剂、补录;此外,也可以探索建立更灵活的候补、备选录取制度,充分做好事前准备。  对于很多学生来说,报考某校研究生只是一个保底的备胎方案。他们为了个人前程,合理利用规则的做法,无可厚非。减少或避免“录而不读”,更多还是需要高校研究对策,通过事前准备来应对新生弃读的可能,而不是简单扩大学生一方的爽约责任。实际上,在多数时候,高校自身都有能力消化“录而不读”的后果。尽管“69名研究生新生放弃入学资格”的确令人吃惊,可这终究只是个例,并且做到了后果可控。既然如此,完全不必太过敏感。  需要强调的是,理解并尊重年轻人追求更好前程的策略性操作,都远比高校减少麻烦、维护面子来得重要。  ◎然玉 媒体人

  • 优化营商环境绝非权宜之计

      新华时评  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这无疑向外界传递出一个清晰的信号:优化营商环境绝非权宜之计,而是长久利企利民之策。  近几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今年上半年,我国日均新设企业1.94万户。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有各类市场主体1.16亿户。世界银行的报告也显示,中国营商环境在全球排名一次性提高32位。  任何企业想要长久发展,都要持之以恒深耕市场,订立长远规划。将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无疑让企业吃下了未来发展的“定心丸”。  “放管服”改革是一场“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要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揽权容易放权难”,放下去的权会不会以其他形式再收上来?对一些边界模糊、执行弹性大的事项如何规范?这些都需要以制度形式做出明确回答,让各级政府机构“心中有戒”,不可朝令夕改。  为优化营商环境确立制度保障也让世界对中国经济更有信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口说无凭,立字为据”,将近年来“放管服”改革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并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确立对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做到公开透明,一把尺子量到底,不仅是政府机构的承诺,也是规范执法的底线,还是今后司法救济的依据。  ◎齐中熙、赵文君  新华社记者

  • 请给孩子一个轻松的假期

      点击广东  国庆假期已过,各种盘点接踵而至,比如,“2019年国庆旅游谁最舍得花钱?广东人又上榜了”(《南方都市报》10月9日)。广东人舍得花钱,并不令人意外,相对而言,“10月7日吐鲁番飞广州的航班上,学龄儿童几乎都在写作业”(《南方都市报》10月9日)就有些令人意外了。旅游是劳累之余放松身心的最好方式,但是在旅途中还得牵挂着自己的作业,未免心累。从政府到社会,减负的呼声多年来从未间断,同样没有间断的,是“真正落到实处”的期望。至少,保证孩子过一个轻松的假期,是校方完全能够做得到的事情。  为学生减负并不意味着让学生放松自己的学业,毕竟社会的进步需要以知识为基础。像“AI医生诊断胃癌等重病识别准确率达96%,广东5家医院已落地运用”(《新快报》10月9日),就是知识推动社会进步的具体体现。  当然,知识有时也难免会被不法之徒利用。比如网络在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也会出现如“单身妈妈恋上‘浪漫IT男’,被骗655万后被拉黑”(金羊网10月9日)这样的事。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警方还是媒体,都对各种网络诈骗进行了频繁的宣传,这样的背景下依然被骗,就值得反思了。目前,广州市反诈中心又发布了一则警示信息:“广州冒充贷款平台客服的诈骗案件持续高发,遇‘贷款客服’来电要求‘注销账号’谨防诈骗”(平安广州10月9日),但愿能引起各方高度重视。  跟网络诈骗一样,反醉驾宣传也已经深入人心,但是“中山一男子酒驾被查,检验时2次对交警摆剪刀手”(《羊城晚报》10月9日),说明总有一些人心怀侥幸,被查时仍不能醒悟。  ◎陈香凝 网管员

  • 番禺水色

      白话广州  新闻话,国庆期间,番禺宝墨园一连七日举办咗“三色”巡游表演,分别系“紫坭春色”“沙湾飘色”同埋“番禺水色”。呢“三色”各有特色,好似“番禺水色”噉,佢嘅特色就系喺水上边表演啦。睇住啲色仔色女喺水度飘飘似仙,好有“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嘅即视感,现场仲会周不时喷下烟,搞到好逼真。  好多人都会好奇,呢种“水色”系点样浮喺水面嘅呢?据行家介绍,“番禺水色”系用杉木扎成嘅木排作为浮架,而杉排系沉喺水下边嘅,佢四周绑住类似石板咁嘅重物,坠住就唔会浮起身,咁成个表演净系睇到啲色仔色女,好似真系喺水入边出嚟噉。  以前嘅“番禺水色”,表演大多系传统嘅民间传说同戏曲故事,比如《哪吒闹海》《水漫金山》《八仙过海》,内容都系同水有关。此外,佢啲艺术构思都好奇、巧,好似《渭水钓鱼》,就用带磁铁嘅鱼钩去吊起钉住铁钉嘅小木鱼,远远咁睇,好似识法术噉。  “番禺水色”大概系清朝雍正年间出现,有差唔多成三百年嘅历史。最初嘅水色表演系为咗祭祀天后,后嚟仲加入咗竞技内容:以坊或姓为单位,各自秘密制色,到时再攞出嚟斗一番。◎阮栩 编辑

  • 挪车不算醉驾无碍司法正义

      市民论坛  酒后叫代驾行车至小区门口,车主再接替代驾将车辆挪入小区的,今后在浙江不再被认定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这是10月8日,浙江省公检法机关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透露的内容(《钱江晚报》10月9日)。  一些人可能无法理解,觉得这是对“醉驾入刑”的一种松动。但从法律角度说,酒后在小区里挪车不算“醉驾”符合法律本义,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基本原则,并不妨碍司法正义。  根据“醉驾入刑”的法律规定,“醉驾”情形的成立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醉酒驾驶机动车,二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但是居民小区、校园中的道路,尚不属于法律术语中的“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该法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小区与校园的道路未在其列。而且,车主接替代驾,自行在小区内挪车,并不存在“醉驾”的主观故意,毕竟其叫了代驾。因此,社会危害性轻微,对这类酒后驾车行为网开一面,符合刑罚的宽严相济原则。  当然,虽然酒后在小区内挪车不算“醉驾”,但这并不等于司机可以在小区内大摇大摆、我行我素。醉酒后在小区、校园驾车,一旦酿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那么驾驶员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不过,所追究的不是与“醉驾”有关的“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而是根据受害人的伤亡情况,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量刑标准上看,“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不比“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要轻,威慑力同样很大。  可见,在浙江,醉酒后在小区挪车本身不违法,但是只要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者存在其它违法行为,仍然逃脱不了罪责,广大民众无需担心司法正义会受到伤害。醉酒后在小区、校园挪车,这种行为的头顶上仍然悬着一把随时都可能掉下来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依然警示着驾驶员要避免酒后驾车,哪怕是在小区或校园里。  综上所述,浙江的新规并不是对“醉驾入刑”的松动,而是对法律的精准执行。  ◎何勇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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